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聲,204,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票字第4052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
│ 一 │ 裁判費用 │                135元             │
├──┼─────┼─────────────────┤
│ 二 │戶籍謄本費│                 10元             │
├──┼─────┼─────────────────┤
│ 三 │  登報費  │              2,500元             │
├──┴─────┼─────────────────┤
│合            計│              2,645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