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08,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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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陳玉瑄

法定代理人 劉清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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