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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021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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