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11,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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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2,261,094 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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