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25,2007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6,800 元(每月薪資36,400元×12個月=436,8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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