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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987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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