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44,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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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鄭淑芳
送達代收人 盧泳良
被 告 鄭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智元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稅款單上所載房屋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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