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49,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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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公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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