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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780 元, 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1,6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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