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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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