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90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調解室
一、二調解爭議:法 官 伍逸康書記官 戴顯澄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乙○○ 到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相 對 人 甲○○ 到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曾秀雄報知法官。
法官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6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各給付肆萬元,最後一期給付尾款伍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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