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928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下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
一 (3 樓)調解爭議:法 官 鄭詠仁書記官 徐麗紅朗讀案由:聲請人 乙○○ 到相對人 甲○○ 到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6 日及96年12月25日各給付壹萬元,餘額按月於每月2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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