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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保險小字第63號
原 告 戊○○
丙○○
乙○○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死差益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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