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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33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申請書、貸放交易明細表、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及融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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