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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73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書、約定條款、繳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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