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7,雄小,6813,2009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813號
上 訴 人 王勝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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