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7,雄簡,6918,200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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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91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5 日下午3 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12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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