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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保險小字第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保險小字第67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334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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