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相對人 祐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勞調字第2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林國禎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3月23日前一次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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