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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6449號
原 告 基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勇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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