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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鈞豐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988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上午10時0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記錄一覽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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