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7,雄簡,7443,20090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443號
上 訴 人 丁○○
被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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