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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端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端隆原名:翁政
相 對 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端隆興股份有限公司」、「翁瑞隆」記載,均應更正為「端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翁端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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