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補,126,2009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707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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