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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經通知原告補正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封閉系爭窗戶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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