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補,157,2009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靜修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9,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