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林敏澤律師即朱武德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調字第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中華民98年2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律師 到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19筆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於聲請人。
二、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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