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戊○○ 到
調 解 委 員 宋明開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宋明開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玖拾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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