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簡移調,12,2009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調解委員 侯家輝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侯家輝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含汽車強制責任險)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當場給付現金新台幣伍仟元,餘款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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