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下午4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林武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3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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