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補,182,2009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8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13,256元)。
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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