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上訴,1085,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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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盛東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992 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柏盛東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係因生病疼痛才施用毒品,請從輕量刑云云,對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誤則未予指摘,應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
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柏盛東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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