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益論
指定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官駿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益論、陳官駿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益論、陳官駿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 年12月1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 年2 月1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2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筱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