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上訴,412,2011071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君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應增列「五、被告侯君武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据上論結欄所引條文應增列「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侯君武經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庭,故本件判決理由欄應增列「五、被告侯君武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据上論結欄所引條文應增列「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