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上訴,438,2011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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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治嘉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治嘉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8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治嘉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三級毒品及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執行羈押,並依法延長羈押1 次,至民國100 年8 月8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8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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