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上訴,572,2011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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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建玫(冒名賴建妹.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訴字第57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建玫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茲對本院就此部分犯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蔡國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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