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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秀忠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秀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秀忠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 年8 月5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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