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交抗,192,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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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抗字第192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郭祺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明異議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裁定(100 年度交聲更一字第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上開裁定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上開裁定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郭祺崇騎機車經警攔停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因抗告人口齒有問題,心肺功能不佳,屢次吹氣均因吹氣量不足而無法判定,抗告人要求以雙手摀住嘴巴以免漏氣,員警又不准,抗告人並非有意抗拒酒測或消極不配合,實應個人生理因素使然,抗告人前在法庭上用手扶住酒測器,以手摀住嘴巴就可測到。

員警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為由舉發違規與事實不符云云。

三、經查,酒測之檢定,一般人只須含住酒測器吹嘴,吹長氣5秒以上即可順利判讀酒測值,此經員警周杰勳於原審證述明確。

抗告人辯稱牙齒不好,無法完全含住酒測器,然抗告人牙齒狀況並不影響其嘴唇開合功能,而吹氣5 秒以上一般人均可輕易為之,抗告人經24次測試,均不足5 秒,亦經原審勘驗蒐證錄影光碟在卷可稽,抗告人辯稱其心肺功能不佳,無法吹氣5 秒以上,卻無法提出任何醫療證明以實其說。

且抗告人於99年11月23日在原審當庭實施酒測時以雙方摀住嘴巴含酒測器吹氣即可正常讀取酒測器,顯見抗告人並非無法吹氣5 秒以上。

其於員警施測時達24次重新測試均吹氣未達5 秒以上,以嘴巴含住酒測器本非難事,因抗告人嘴巴外觀正常,可以開合說話,卻於施測時不依規定含住吹嘴,經警試範、告誡,仍無一次成功施測,堪認告訴人有意抗拒,消極不配合警方之施測。

員警以拒絕酒測舉發違規,核無不當,原審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

抗告人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更一字第25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郭祺崇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9年5 月24日所為之處分(高監營裁字第裁80-N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郭祺崇於民國99年4 月13日19時2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XSS-496 號重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文龍路口,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警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吊銷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有配合警察作酒測,但因伊口齒有脫落,嘴唇無法密合,氣體都會從嘴旁洩出,可能因此無法完全將氣體吹入,伊之前在開庭時,也是第三次用手扶住酒測器、摀住雙唇就可以測到酒測,伊確實有配合作酒測,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60,000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之處罰更為嚴厲,目的在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
而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以汽車駕駛人實質作為據以判斷,不以汽車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為據,否則汽車駕駛人雖未明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即可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依此,倘駕駛人遭員警攔停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且亦明顯有礙警員職務之順利進行。
是駕駛人經警告知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不論以積極行為表示拒絕或以消極不配合方式排斥酒測,均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
(一)異議人於99年4 月13日19時2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XSS-496 號重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文龍路口時,經
警攔停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後,為警當場以異議人「拒絕接
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而掣單舉發等情,為異議人所不
爭執,且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警交字第N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
監理所高監營裁字第裁80-N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酒精濃度測定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99年4 月30日高縣鳳警交字第0990007608號函各1 紙附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二)異議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稽之證人即本案掣單舉發異議人前開違規行為之員警周杰勳於本院調查程序中具結證
稱:伊是當天對異議人施行酒測者,當時酒測器的運作功
能是正常的,一般只要含住酒測器之吹嘴,吹長氣5 秒以
上,酒測器就會判讀到酒測值,但異議人都是吹一下,沒
有盡全力去吹,也沒有吹氣達5 秒以上,且異議人有中斷
吹氣,所以酒測器無法感應,會顯示請重新測試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24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28頁),與本院於100 年5 月30日當庭勘驗蒐證錄影光碟,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互核一致(見本院卷一第12頁至第15頁反)。
又員警有教導酒測器之使用方法,並告知吹氣須達5 秒鐘乙情,業
據異議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6頁
),然觀諸上開勘驗之內容,員警對異議人施行之酒測高
達24次之多,而異議人於受測過程中,吹氣時間多為2、3秒,甚或少於2 秒,僅於第3 、5 、8 、14次酒測時,吹氣時間達4 秒,亦均未達員警告知須持續吹氣5 秒以上之
標準,則縱異議人口齒未有問題,酒測器亦皆無從感應;
況異議人於第3 、5 、17次受測過程中,復因以舌頭頂住吹嘴;
於第10次受測過程中,因狀似吸氣,而經警告誡,足見異議人確為消極推諉、拖延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與
其牙齒是否脫落,會否自嘴旁洩出氣體已然無涉。又異議
人雖辯稱:因口齒的關係,伊要求員警讓伊手持酒測器好
喬角度,但員警不同意云云(見本院卷一第7 頁),然異
議人於第1 、2 、3 、8 、9 、11、13、14、15、21次酒測時,均有以右手中指、食指及大拇指環繞酒測器等情,
有附表所示之勘驗內容可憑;參以異議人無法提供相關病
歷資料以證明有何心肺功能方面之疾病,堪認若異議人確
實配合警方教導之方式正確吹氣,應無酒測器顯示無法判
讀之理。
(三)再者,本件用以測試舉發本件異議人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序號為042143D ,於98年9 月11日經檢定合格,其有效期限為1 年,此有異議人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MO0000000 號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 紙在(見本院卷二第31頁至第32頁)在卷為憑,足見本件對異議人進行酒精濃度之呼氣酒精測試器係經檢驗合格,且尚
在有效期限之合格儀器,而排除本件係因呼氣酒精測試器
有故障,致無法檢測異議人吹氣中之酒精濃度之可能性。
(四)職是,本件異議人固有配合員警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且員警亦告知異議人吹氣之方式,然因異議人於進行酒測
時不為正確吹氣動作,致使呼氣酒精測試器無法判讀,經
警員告知異議人若不配合,將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之違規行為舉發後,異議人仍未為正確吹氣動作,員警
始以異議人拒絕酒測而掣單舉發甚明,是異議人係以消極
不配合方式排斥酒測,仍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上開所辯,無可採信,其於上揭時、地,騎乘前開重機車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
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並吊銷異議人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核無違誤。
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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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勘 驗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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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異議人第1 次進行酒測,用右手食指及大拇指扶住酒測器│
│    │吹氣管,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未達2 秒,員警將酒測器│
│    │從異議人口中拿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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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異議人第2 次進行酒測,用右手食指及大拇指扶住酒測器│
│    │吹氣管,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3 秒,員警告知異議人吹│
│    │氣要大力一點,員警將酒測器從異議人口中拿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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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異議人第3 次進行酒測,用右手食指及大拇指扶住酒測器│
│    │吹氣管,以口接觸吹氣孔,員警叫異議人將手放下,吹氣│
│    │4秒 後,員警將酒測器從異議人口中拿開,並告知異議人│
│    │:你都沒有吹氣、不要用舌頭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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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異議人第4 次進行酒測,以口接觸吹氣孔3 秒後,氣吹盡│
│    │,欲再吹一口氣時,員警將酒測器拿開,並告知異議人要│
│    │連續吹氣不要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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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異議人第5 次進行酒測,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4 秒後,│
│    │酒測器顯示紅燈反應,異議人之口離開酒測器,員警告知│
│    │異議人:你沒有把氣吹進去、舌頭擋住空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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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異議人第6 次進行酒測,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1 秒後,│
│    │氣吹盡,員警將酒測器拿開。員警告知再給異議人2 次機│
│    │會,若再繼續如此,欲以「拒測」舉發。異議人稱:他已│
│    │有吹氣。員警告知異議人機器不會騙人,再次講解如何吹│
│    │氣請異議人配合酒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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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異議人第7 次進行酒測,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3 秒後,│
│    │員警將酒測器拿開。員警詢問異議人是否只將口水吹進去│
│    │而已,異議人答稱沒有,員警告知再給異議人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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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異議人第8 次酒測時,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又以右手│
│    │中指、食指及大拇指環繞酒測器,吹氣4 秒後,離開酒測│
│    │器。這次酒測器未感應到異議人吹氣。員警告知異議人:│
│    │你均未將氣吹進去,異議人答稱因沒有牙齒,才會吹不進│
│    │去,員警告知用嘴唇含住酒測器即可,不用用到牙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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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異議人第9 次酒測時,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先以嘴唇│
│    │調整位置,又以右手中指、食指及大拇指環繞酒測器,員│
│    │警叫異議人把手放下,吹氣3 秒後,離開酒測器,酒測器│
│    │顯示紅燈反應,該顯示反應表示異議人吹氣量不足。異議│
│    │再度表示因沒有牙齒,所以會漏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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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異議人第10次酒測時,異議人之嘴唇於吹嘴上向後滑行,│
│    │因狀似吸氣,舉發員警於身旁告以:你是用吸的,不是用│
│    │吹的(台語)。異議人復以右手中指、食指及大拇指環繞│
│    │酒測器,吹氣3 秒後,離開酒測器。該次酒測器亦顯示紅│
│    │燈反應,該顯示反應表示異議人吹氣量不足。員警告知異│
│    │議人若再如此,將以「拒測」舉發,異議人再次說明是因│
│    │為牙齒問題,員警回稱:那是你的事情,如果再繼續這樣│
│    │,就要以「拒測」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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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異議人第11次酒測時,以口接觸吹氣孔,又以右手中指、│
│    │食指及大拇指環繞酒測器,吹氣,吹氣中異議人發現氣體│
│    │漏出,再以左手食指,堵住左嘴角缺口,吹氣3 秒後,離│
│    │開酒測器。此次仍測不出結果。員警要異議人休息一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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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異議人第12次酒測時,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1 秒後停住│
│    │,員警將酒測器從異議人口中拿開,酒測器亦顯示紅燈反│
│    │應,該顯示反應表示異議人吹氣量不足。員警告知異議人│
│    │不要停住,異議人則表示他是氣喘不過來,不是不配合吹│
│    │氣,員警稱下次再不配合,就要以「拒測」舉發,異議人│
│    │稱沒關係,員警再次重申以若異議人消極不配合,將以「│
│    │拒測」舉發之意旨,異議人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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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異議人第13次酒測時,以口接觸吹氣孔,又以右手中指、│
│    │食指及大拇指環繞酒測器做吹氣,員警叫異議人將手放下│
│    │,異議人未放下,異議人吹氣3 秒後,離開酒測器,此次│
│    │仍未測出結果。員警稱要以「拒測」舉發,異議人稱伊有│
│    │配合,是因為牙齒問題,才測不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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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異議人第14次酒測時,先深吸一口氣,再以口接觸吹氣孔│
│    │,又以右手中指、食指及大拇指環繞酒測器做吹氣,吹氣│
│    │4 秒後,離開酒測器,此次仍未測出結果。異議人表示伊│
│    │的第二口氣喘不過來,員警請異議人休息一下,氣再吹長│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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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異議人第15次酒測時,先以右手中指、食指及大拇指環繞│
│    │酒測器,再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員警請異議人將手放│
│    │下,不要擋在前面,異議人吹氣2 秒,離開酒測器,此次│
│    │仍未測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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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異議人第16次酒測時,以口接觸吹氣孔,員警命異議人應│
│    │以嘴唇包覆住吹氣管,異議人吹氣,1 秒後離開,此次仍│
│    │未測出結果。異議人稱因為牙齒有問題,所以吹氣時無法│
│    │以嘴唇好好包覆住吹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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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異議人第17次酒測時,以口接觸吹氣孔,尚未吹氣,員警│
│    │將酒測器拿開,詢問異議人為何要用舌頭擋住氣孔,異議│
│    │人稱他不會用舌頭去擋,員警告知這次再測不出結果,將│
│    │以「拒測」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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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異議人第18次酒測時,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2 秒,酒測│
│    │器發出「嗶」聲,員警將酒測器拿開,此次仍未測出結果│
│    │。員警詢問異議人為何要停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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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異議人第19次酒測時,以口接觸吹氣孔,吹氣2 秒,酒測│
│    │器發出「嗶」聲,員警將酒測器拿開,此次仍未測出結果│
│    │。員警稱異議人故意將氣吹往旁邊漏出去,異議人稱他不│
│    │會這樣,是因為氣喘不過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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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異議人第20次酒測時,畫面未拍到吹氣管,異議人吹氣2 │
│    │秒,酒測器發出「嗶」聲,離開酒測器,此次仍未測出結│
│    │果。異議人稱他真的沒辦法持續吹氣至可測定的時間,員│
│    │警稱是最後一次,再測不出結果,將以「拒測」舉發,異│
│    │議人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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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異議人第21次酒測時,以右手中指、食指及大拇指環繞酒│
│    │測器,員警叫異議人不要用手,異議人放手,以口接觸酒│
│    │測器,異議人吹氣2 秒,酒測器發出「嗶」聲,離開酒測│
│    │器,此次仍未測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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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異議人第22次酒測時,以口接觸酒測器,異議人吹氣2 秒│
│    │,酒測器發出「嗶」聲,離開酒測器,此次仍未測出結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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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異議人第23次酒測時,畫面未拍到吹氣管,異議人吹氣2 │
│    │秒,酒測器發出「嗶」聲,離開酒測器,此次仍未測出結│
│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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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異議人第24次酒測時,以口接觸酒測器,又以左右手食指│
│    │分別遮住左右嘴角缺口,吹氣2 秒,酒測器發出「嗶」聲│
│    │,離開酒測器,此次仍未測出結果。異議人稱他吹一口氣│
│    │的時間就是如此,舉發員警決定依「拒測」扣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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