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交附民,16,2011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張雅媜
原 告 張家裕
被 告 林威旭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交上易字第5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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