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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黃柏誠
被 告 呂泰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上訴第5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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