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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良利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良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黃良利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良利業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5 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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