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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美華
選任辯護人 郭寶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美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1 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 年10月之刑度,依其所受宣告刑度非輕,客觀上不到案之動機難免,且前因另案遭發佈通緝2 次,顯有逃亡之虞,若不予羈押,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自有難以進行之可能。
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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