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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簡榮發
被 上訴 人 廖振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其陳述略稱:上訴人未對被上訴人為任何侵權行為。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其在原審或刑事訴訟之陳述,略稱:爰求為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1,000,000 元。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訴訟即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948 號被告簡榮發誣告案件,因上訴人行為時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上訴人無罪在案。
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撤銷,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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