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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志男
歐春雄
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509號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428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志男、歐春雄2 人均經原審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柒月後:㈠、被告蕭志男於民國( 以下同)100年12月8 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以:被告蕭志男坦承犯行,深感懊悔,且刑法之最大目的在於教化、寬恕,被告蕭志男現有正當職業,因一時失慮,誤罹重典,本案所分擔之部分尚屬輕微,請給予自新之機會,允准被告蕭志男向國庫或公益團體繳納新台幣23萬元捐款後,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㈡、被告歐春雄於100 年12月5 日具狀提上訴,上訴理由以:被告歐春雄不諳法律,因不知情受共同被告陳盈甫電話通知到場,始知陳盈甫攜帶器具竊取變壓器、電纜、風雨線等物,且由被害人領回,被告歐春雄於原審已坦承犯行,深感悔悟,絕不再犯,又被告歐春雄無辜受累,因一時失慮,觸犯法綱,懇請法官法外施仁,諭知被告歐春雄無罪之判決;
另被告歐春雄並未得任何利益,原審判處被告歐春雄有期徒刑柒月,在情輕法重之情況下,應考量被告歐春雄並無前科,符合刑法第74條諭知緩刑之要件,亦請諭知被告歐春雄緩刑,以啟自新,且原判決該量刑過重亦違反比例原則,另被告歐春雄並無犯意,原審亦未盡詳查之能事云云。
查:被告蕭志男、歐春雄與歐春成、陳盈甫等4 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100 年8 月22日晚上11時20分許,以2 人為一組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483-WZ 號、0595-GQ 號自小客車,前往高雄市○○區○○路26巷內產業道路(地號:高雄市○○區○○段169 地號)(電線桿桿號:嶺水高幹150-2 分38右8 ;
線路名稱:楠梓變電所ML44饋線)處,並分工由陳盈甫攜帶其所有且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器使用之附表編號1 、2 、4 、6至8 、10至16等物,及陳盈甫所有之附表編號3 、5 、9 等物,作為行竊工具後,先由陳盈甫利用電桿腳踏釘攀爬電桿,以剪刀扳手破壞變電箱,再由歐春成、歐春雄、蕭志男在下方接應,以一字起子拆解變電箱,抽取銅線之分工方式,共同竊得臺灣電力公司所有之變電箱(正式名稱為單相桿上密封型變壓器)2 個。
嗣為民眾周志強發現檢舉報警,為警隨即查獲,並當場起出單相桿上密封型變壓器2 個、25KV交連PE電纜(#1 )3.16公斤、PVC 風雨線(600V1/C )8.01公斤,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供歐春成、蕭志男、歐春雄、陳盈甫為上開竊盜行為所用之物之事實,業據被告蕭志男、歐春雄與歐春成、陳盈甫等人,分別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台電人員鄭崑海於警詢中證述被竊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各1 份、現場查獲照片10張、扣押物品清單1 份、扣押物品照片16 張 足稽,被告蕭志男、歐春雄與陳盈甫、歐春成等人攜帶附表所示之器物共同行竊上開變壓器等物,已甚明確。
按台電灣電力公司所有之變電箱、電纜線係供傳輸公眾用電之使用,被告蕭志男、歐春雄等人行竊該變電箱,足以影響一般民眾之用電,對民眾及正常生活及商業活動影響甚鉅。
又攜帶兇器竊盜罪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6 月以上之罪,原判決對被告蕭志男、歐春雄2 人上開犯行,均僅量處有期徒刑柒月,並無過重之情形。
另被告蕭志男、歐春雄2 人上述犯罪情節非輕,原審未為被告蕭志男、歐春雄2 人緩刑之諭知,並無不當之處,亦未違反比例之原則。
綜上,被告蕭志男、蕭志男2人 前揭上訴意旨,顯非具體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
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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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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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鐵絲17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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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扳手7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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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雨鞋2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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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砂輪機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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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手套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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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電桿腳踏釘17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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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剪刀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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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活動扳手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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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手電筒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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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美工刀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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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美工刀片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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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老虎鉗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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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六角扳手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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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固定扳手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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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六角扳手變造開鎖器1支 │
├───┼─────────────┤
│16 │ 一字起子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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