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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世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世東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鄒世東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73 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確定;
暨因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經本院100 年上易字第971 號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上開2 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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