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1,聲,11,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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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智因詐欺取財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受刑人蔡明智因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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