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1,聲,18,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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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鍾治漢律師
被 告 林恭玄
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恭玄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林恭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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