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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昭明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昭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張昭明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昭明業於民國100 年12 月29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7 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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