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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秉義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秉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吳秉義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秉義業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2 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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