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1,聲,70,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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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漢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漢昌因妨害自由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漢昌因妨害自由等貳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之宣告刑所宣告之緩刑,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撤緩字第119 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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